
三
租税

德川时代之租税
德川时代之租税,各地异制极为错杂。其重者为地税,贡以米谷。其余有诸种杂税。又有行特殊专卖法者。间亦有藩主贷其民以资令以所产之物偿子母。官乃贩卖之取其利益,加于岁入之中。岁入不足则强课以捐项,或贷以殊典而征求之谓之冥利银。税制不均多取物料为贡。其赋课之轻重,藩主得任意为之。其苛重而有阻碍于国家经济之发畅者亦不少。通观之诸藩之租税较幕府所直辖者重,而多属直税。至若间税则虽或行之然极少。
德川时代之海关税
海关税皆属幕府所收。此时外国贸易专行于长崎出岛一地。允中国、荷兰二国以定数之输出,其所贡者为一种冥利银。尚非有海关税之制也。
《通交约章》,始定海关税率,而其制度之完备,在维新之后。
税制之统一
明治政府先图税制均一轻减地租(直税)而救农民之困弊。其余岁入之不足,务求问税而补充之。是为新政府税制之宗旨。明治五年断行地租改正,丈量全国土地。明划官领与民领之别。公认庶民领有土地之权。各付以地券。参酌收获与金利而定地价。以地价百分之三为地税之率。令每年纳之于国库。废贡物之制,易以赋钱之法。改古时按丰歉增减税数之例令税率一定丰凶之岁无所变易。政府于多种直税之中独取地税。至其余则尽废杂税二千余种。
税制改正之效
税制之改正大有于国家经济之发达。其效厥有数端。第一、人无士、农、工、商之别,均有领有土地之权。而卖买任其自由。家安其产,而土地多见改良。第二、《地租条例》定而全国均一之税率,以明官吏不能营私利。负税者皆知其所负之数,而无疑惑焉。第三、废贡物之制,装载搬运劳费以除。向之米价变动岁入增减不便于算计者其弊亦捐。赋钱之法使负税者任卖买其生产,而政府免其烦劳,不复忧岁计之增减。若旧时则每年审查收获,而定其征税之数。政府与人民不胜其烦劳。而管理私饱之弊多乘其间。新制既立地租年率不问丰歉,官民两免其烦,而政府所收者年年得预计其数而无意外之增减。
地租改正
地租改正为一大事业。至明治十年略完成焉。如山间僻陬之地亦莫不被丈量。其利害之所关系普涉全国各土。农民以守旧为习。其不谅解新政府之旨意者,恒反抗丈量。间或揭竿扰乱。然政府无所顾虑,勇断果决,卒贯彻其初定之目的。惟时设二三特例以和缓之而已。如实便于贡米者仍其旧,凶歉无所获者缓其租及备荒储蓄之制,贷穷民以税银之数是也。明治十年改地税率(地价百分之三)为地价千分之二十五。因而轻减全国地税约八百万圆。于是农民悦服,渐减其反抗之势。
税制以地租改正为根原
明治政府之税制以地租改正为根源。宪法所定负税之义务,其精神亦出乎此。其后有华士族家禄之处理,公债之整治,楮币之处理,币制之改定,银行制度之整治等,皆为财政重要之业,兴税制之发达咸大利于国家之经济。
地方税制
地税改正后,政府地方税之制以明划国税与地方税之别。务期赋税之公平均一,苟有赋课失当者则使人得求匡正。
租税之新征增课
明治十四、五年之交,政府有虑于朝鲜半岛渐扩张军备。其间处理楮币(非兑换)亦为一大事业。经营已多,而赀费不给。于是增酒税之率,且新课以烟草税、糖饼税(果子税)、酱油税、所得税、证券印税等。是等新税除所得税外皆属于间税。
地价之特别修正
明治十九年以后国币渐丰,政府即修正田圃地价之一分,轻减地租约三百万圆。监狱费向属府县负担,政府欲移为国库度支给。帝国议会不遽协赞之。迨经数年之后始见实行。
日清媾和后之税法
日清媾和后政府经营顿加。于是更增酒税之率,且新征营业税、登录税,创《叶烟草专卖法》。旧国税所收额而征纳不便者如车税、船税、糖饼税等,或废撤之或移入地方税,以整理国税。
明治三十一年以后之增税
明治三十一年政府再增征诸税以为各种经营之费。三十三年北清团匪之变,日本派兵加入列国联军。于是以军费故更增征诸税。三十七年日俄之战,日本动大兵,需费尤钜。政府即征战时税名曰“非常特别税”。复制定《烟草制作专卖法》。明治二十七年以后日本经历大战二次,国税之增征,频而急亦势之所不能已也。
要之明治元年至十四年,为旧税制度整治之时。十四年至二十一年仿欧美诸邦创定所得税及诸种间税之制。于是新税制略完备。其后至二十九年国币有余裕租税稍轻减,二十九年以后日本国势颇发展,而增税频行焉。以诸税综计之,明治二十九年所增者约二千六百万圆。三十二年约四千万圆。三十三年约二千一百万圆。三十七年约七千五百万圆。合四次所增,凡八年间国民负担增至一亿六千万圆。以增税种类言之,明治三十三年始定《糖税法》(《砂糖税法》)。三十七年制定《烟草制造专卖法》。除此二法外,余皆由改易制度而增诸税之率而已。税法之改易,以权衡为要。其初为无税之品目,经改易而至负租税者亦往往有之。如麦酒是也。
财源之弹力
仅八年而增国税一亿六千有余万圆非不急激。顾思之明治元年以后,政府专图庶政之整理。资于国力之畅达者固不少。明治三十年,厘革币制以金为货币本位,改纯金四分一圆之法,减其半定纯金二分为一圆。货币之称既变其实价,故租税急增,国人亦不甚觉其苦也。征之于通商贸易之增进,考之于国人生计之改良,可知租税之增征,未尝有损国力。各地之自治机关犹有竞兴学堂及公益事业者,亦足见其资力之丰裕。增税非不多也,而略无虚糜徒费者操国计者诚得其衡矣。或用之于台湾之经营,或用之以利于清韩二国门户之开放,皆有补益于商工发展之路。
海关税
日本海关税于开港通商之初,定输入税以平均货价十分之二。其后幕府为诸国所胁有轻减税率之议。明治政府继其议改定海关税率,不论输入输出,以平均货价百分之五为准。约章既定,海关税率不任日本政府增减,虽欲伸缩无从也。商工之发达恒赖关税以为之防。约章拘束使政府不能行其主税之权。于是商工苦之。明治政府欲改定约章与各国交涉,独美国有相允之意。其他诸国梗之。累岁月不得决。明治二十七年美国与日本始改缔约章。列国仿之亦皆容改约之议。其所改定之新海关税率自明治三十二年一月实行。于是输入税以平均货价十分之一为准。未几输出税全废。
台湾及冲绳县之税制
租税制度渐改善。至近年略举其整治之功。然日本商工诸业逐年长足进步。故内国税及海关税恒受其影响。税率随时尚加修正。台湾为新领之土。其情形与他诸州不同。故其内地税之制亦有特异之例。惟逐渐改易迨今则与广通税制不甚悬隔。冲绳县久守其旧,至近年民智渐开发乃改正税法。审查数年,明治三十六年以后布行新制度,略如广通之税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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