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银行
作者:松方正义字数:1397字

银行

往时之银行

明治之前尚无银行,惟巨商以寄贮放账诸端图利者往往有之。其余则有典当铺(质铺)、兑换铺(两替铺)及政府寄钱汇兑之钱庄而已。当是时运输通信之机关未完备,如送银汇兑诸务尤觉不便。诸藩中有半官半民之公司,卖买国产,兼发行钱单,稍似楮币者。此等公司或称会处,或称商社。虽略似银行而各藩无一定制度,未见其法之完备焉。

汇兑公司

明治维新之初,政府有通商司卜地于东京、西京、大阪、横滨、神户、敦贺、大津、新潟八处兴汇兑公司(为替会社),以为贸易机关。政府劝巨商令放资于汇兑公司且贷以官财,允其发行金券、银券、钱券而令营汇兑、放账、寄贮等务。此为银行制度之滥觞。

国准银行

明治五年始制定《国准银行条例》,乃解放汇兑公司皆转开银行之业。国准银行(国立银行)渐增其数,至百五十有余所。资银共四千有余万圆。发行楮币共三千四百有余万圆。

私办银行

凡银行发楮币者,皆照《国准银行条例》,而允其开办,其余不发行楮币者,任其自由营业。称曰私办银行。

横滨正金银行

明治十二年,政府劝资产家与横滨正金银行,而政府亦担负其股票。是银行之宗旨,在为贸易机关。初时专圆其以正币经理。迨楮币失价之时,则不能守初定之例。正金银行之创办虽据《国准银行条例》而不允其发行纸币。政府开始楮币兑换,银价略复定准。于是正金银行亦革新其业务。明治二十年宣布《横滨正金银行条例》。自是之后正金银行为特殊之外国汇兑银行逐年益盛。

日本银行

明治十五年,政府与日本银行担负其股票若干托以国币之经理,且令发行兑换券,以统一楮币制度。于是政府决计务偿销国准银行所发之楮币。明治十六年改正《国准银行条例》。

国准银行之废止

据所其改定国准银行之营业,以初时所允之期限为终止。不复允其继续国准银行之名。届期则失其发行楮币之特权,仅得继营寻常银行之业而已。明治二十九年至三十二年,百五十国准银行皆逮其营业之期限。自是之后无复称国准银行者。

银行条例

当初时政府于寻常银行之营业,只照公通之例而监督之,未设特殊法规。迨商工诸业渐盛。乃求通融机关之整备。

贮蓄银行条例

明治二十三年制定银行条例,乃《贮蓄银行条例》,一以图市场资财之流通。一以令寄贮财资之安固因以奖励细民之贮蓄。于是银行之业发畅颇著。放资者多银行之数亦日增。

银行之现情

现今所有之寻常银行一千五百五。其资本金数共三亿二千二百二十八万四千六百五十五圆。贮蓄银行四百六十五。其资本金数共六千八十七万五千九百五十圆。其寄贮入账之数共五千六百三十五万八千百七十七圆。别有邮便贮蓄之制为政府所掌。其寄贮入账之数共三千二百八十万九千百四十八圆有余。然日本人贮蓄之数较之欧美诸邦不及犹远。政府锐意奖励细民贮蓄,亦只欲改善其生活情形而已。

特种银行

农工诸业之改良进步,有须于特殊之通融机关。明治三十年始有日本劝业银行、农工银行之兴起。嗣的日本兴业银行之创办。政府据法律予是等银行以特典,务令供农工诸业以低利之财资。日本劝业银行及农工银行许年摊长期之放账,以定产(不动产)为抵当。因使农民自爱重其田圃恒产也。日本兴业银行则许放账以表价证券(有价证券)之抵当,皆所以助农工诸业之发畅也。是等银行逐年渐有成绩,资财已见通融者达数千万圆之多。

北海道民口稀薄,尤须推奖其拓土殖产之业。政府置拓殖银行,以便其财资之通融。台湾为新附之领土,其情形与本州大异。政府置台湾银行,予以发行楮币之特权,如前所述。近时,银行之制度井然完备。比之旧时进步亦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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